台中市古姓男子透过网路认识小美(化名),于2021年间某日邀约小美、绰号「小六」及婷婷(化名)同行出游,先至菸酒馆饮酒,一群人酒酣耳熟后订房住宿休憩,古男见婷婷已泥醉昏睡竟性侵得逞,女酒醒后发现内裤反穿,察觉有异报警处理,一、二审依乘机性交罪判古3年4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古男2021年10月间邀约小美等一行友人喝酒聚会,一群人喝到凌晨再徒步至附近的民宿休息,古见婷婷酒醉熟睡,竟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当天凌晨竟脱其内衣、内裤,还以手指抚摸下体最后性侵得逞。
婷婷向检方控诉,她睡到清晨见古男竟裸身在她双腿间,有觉得生殖器被侵入不舒服,脚有挣扎一下,古又把她的腿掰开,自己因为喝醉就又没意识了,睡醒后发现竟全身没穿衣服、内裤反穿惊觉自己被性侵害,身心受创。
一审审理时,古否认乘机性交,辩称要进到民宿前有和婷婷牵手、拥抱并閒聊,认为两个人都「很有感觉」,感觉很暧昧才会进一步发生性行为,认为当时婷婷是清醒的,并没有到无意识或不能抗拒等程度。
判决书指出,婷婷事后还跟小美说「好像被那个了」,小美认为自己没好好照顾婷婷感到内疚,并传讯跟她道歉,婷婷还罹患创伤后压力症、恐慌症状就医,开庭陈述时更一度哭到喘不过气,一审法官不採信古男辩词,将古男依乘机性交罪判3年4月。
法官对照婷婷与小美LINE对话纪录,婷婷确有与小美、「小六」及古男一同在菸酒馆饮酒并走回民宿住宿,翌日早上婷婷发现遭古性侵后告知小美,小美便向古求证,确有跟婷婷发生性交行为,因而跟婷婷道歉等情事,与婷婷证述相符,无明显矛盾或不合理。
判决书指出,古男与婷婷素不相识,竟于初次见面,古就利用对方不胜酒力之际,趁机性交行为,导致其身心受创,犯后迄今仍坚称未利用对方酒醉不能抗拒之际而性交,虽在一审坦认犯罪,愿赔偿200万元,但双方对和解金额无共识,仍未达成和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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