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遭关押在监狱内无法投票,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无法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总统副总统及立委投票,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是因认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之国民」,且在监狱设投票所并非不可行,只要有相关的维安设备,须让受刑人投票。
北高行政法院由审判长萧忠仁及法官林秀圆、罗月君组成的合议庭认为,我国採民主政体,宪法第17条保障之选举权,乃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之政治参与权利之一,符合法定资格之选举人,均得于公平、公正、公开之选举中参与投票,以具体实现宪法第1条及第2条揭示之民主原则。
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之国民,在监禁期间,虽人身自由及附带之居住、迁徒等权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选举等基本公民权利,于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二致。
基本权除有对抗来自于国家侵害之消极防御功能,也有请求国家给付之积极受益功能,尤以程序性之给付与保障为是,国家应提供一定之软体法制及硬体建置,确保人民得以实现基本权利。
总统选罢法与公职选罢法明文规定国家应办理相关选举,供人民行使参政权,如果林姓受刑人的选举权遭受不合理限制,林自得请求除去,如国家未依法提供遂行实现权利,受刑人得依法请求国家给付,据此而生相关争议。
合议庭认为,一名选举人投票所需时间不过数分钟,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费时查证,整体投票所需时间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时之戒护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之维护,法务部表明会配合办理投开票所之维安作业,桃原选委会也可以请求其他机关与警察机关协助处理,并无窒碍,而外部监督部分,也可运用科技设备方式辅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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