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男子从事大楼外墙磁砖修补工程,前年(110年)2月某日上午在桃园市一处社区工作时,在电梯遇到1名9岁女童,林男邀女童到顶楼看风景,还假好心担心女童会失去平衡,在女童身后抱着她。
林男色欲薰心,触摸女童臀部及下体,女童惊吓之余大喊:「不要碰我!」林男不顾女童挥手挣扎,指侵得逞。女童事后向社区警卫求助,警卫得知随即通知女童母亲,警方接获报案依规定将林男送办。
法院审理,林男辩称:女童要我抱她看一下风景,我抱她一下就放她下来,后来她就衝到我抱她看风景的平台,我就衝过去把她拉下来,我没有摸不该摸的地方。
女童则指出,光头男生(即林男)经常在社区进出,所以我想他在社区工作,当天我先进电梯要回家,光头男生叫我等他,进电梯后我有点累,注意到时已到了顶楼,我赶紧用磁扣逼电梯想回家,这时光头男生已站在电梯外,他按住电梯不让电梯门关,然后要我出电梯,我只好出去。
女童说,到顶楼后,他摸我屁股,然后开始乱摸我上厕所的地方,老师说那叫做私密部位,是别人不能碰的地方,我有跟他说不要碰我,也有挥手挣扎,但光头男一直摸,我挣扎不开、感觉不舒服。一审法官依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2月。林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法官认,林男所为基于强制性交行为,违反女童之意愿,应构成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爰依刑事诉讼法第300条规定,变更起诉法条。林男提起上诉,仍否认犯罪并指摘一审判决不当,法官认,上诉为无理由。
高院法官审酌,林男为满足自身性欲,见女童稚幼可欺,违反性自主意愿强制性交,严重戕害人性尊严,对身心健全及人格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实不应轻纵。
法官参酌,林男犯后始终否认犯行,且尚未达成和解的犯后态度,再参考女童:「希望判重一点」;女童母:「请被告不要毁掉女儿人生,还要毁掉女儿的童年,做人要有良心」。
高等法院法官日前撤销一审判决,改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林男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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