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前在机场免税店就开始大买特买?你以为的免税品可能不是真的免税。财政部19日核释关税法有关「旅客携带自用行李、物品」相关规定,入境旅客于国内购买、取得或自国外购买、取得并已完税输入之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因出国随身携带出境復原物随身携带入境,经提供国内购买证明或其他相当事证足资证明者,准依关税法第49条第1项第14款规定免徵关税。但旅客出境时于免税商店购买提领货物復携带入境,或携带已退还营业税货物出境復携带入境者,不适用之。
用白话文说,就是民眾在国内购买、带出国的行李物若超过新台币2万元,回国时如果被海关抽检,必须提供在国内购买的证明如发票、收据等,才不会再被课一次税;至于在国外买的免税品,还有出境时在机场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不论是约定回国后提领或自己带出国再带回来),只要超过2万元,入境时都必须申报课税,包括关税和营业税。
对此,民眾普遍的回应是「2万元能买什么」、「随便一个包就超限了」,认为财政部相关规定的额度没有与时俱进,十分扰民,先前也有立委提案,认为至少应把自用行李免税额拉高至5万元。财政部表示,相关意见都有注意到,正在研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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