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姓一名王姓男子,前年(110年)8月20日透过手机游戏,认识当时未满14岁就读国中的少女(A女),在110年8月23日下午4时许,约A女在一家超商见面号,随后骑机车载A女到一处公园,王男把A女带到公厕内指侵得逞,并要求A女为其口交。
110年9月9日晚间9时许,王男再约A女在一家果汁店见面,随后再度骑车载同一处公园,无视A女拒绝发生性行为,强行将A女拉进厕所,王男打手枪并强吻A女,藉此满足性欲,猥亵A女得逞。
法院审理,王男坦承犯行,与被A女达成调解并履行赔偿损害,A女及告诉人也同意从轻量刑及宣告缓刑,足认王男已尽力弥补犯行所生之损害,已见悔悟之心。
法官认,王男已徵得A女及告诉人原谅,斟酌本案2次犯行的原因、环境、恶性、所生危害等,若科以最轻法定刑有期徒刑3年,犹嫌过重,客观上应有堪可悯恕之处,故均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
法官审酌,双方为网友关系,王男不知自我克制性欲,足以影响A女身心正常发展,使用强暴手段等。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王男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7月。又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给付损害赔偿36万元,及禁止对儿童及少年实施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定之不法侵害行为,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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