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王志雄25年前向中兴银行超贷,刑事部分,8年前他遭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谳,民事部分,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向王志雄及时任中与银行总经理的王宣仁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决,王宣仁、王志雄应各赔偿金管会1亿9657万9542元,王志雄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前中兴银行副董事长王志雄,涉嫌于1998年3月间,为稳固中兴银行经营权,违背职务与前禾丰集团负责人张朝翔协议,以违反该行授信规定并利用禾丰集团提供4名不知情员工方式,向中兴银行超贷2亿5000万元。
禾丰集团再购买中兴银行股票1万4000张给王志雄维持中兴银行经营主导权,但87年11月起因贷款延滞缴息,且中兴银行股票下市,造成中兴银全体股东损失2亿5000万元。
高院更二审认为,王宣仁、王志雄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且与中兴银行所受损害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各赔偿金管会1亿9657万多元,并从2007年起按年息5%计算利息,由中央存保公司代位受领,王宣仁与王志雄其中一人已为给付,他人于该给付范围内同免给付责任,王志雄不服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