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局一名派出所长(A男),107年与A女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价值观不合,时常发生争执,彼此间的矛盾难以用沟通解决。不料,所长却发现,妻子与B男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际,且不伦关系持续中。所长万念倶灰下提起离婚之诉,并请求损害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所长主张,A女察觉我早已知道她与B男外遇,竟屡次向我所任职的督察单位,捏造不实内容检举,让我感到不堪其扰,在工作时间之外,还要疲于奔波被访谈调查,还要写职务报告证明清白。

所长说,A女行为已让我断送原该属于我的升迁管道,曾多次制止她不理性行为,但A女不但没有收敛,反倒是变本加厉,检举次数不但不减还反升,已明显侵害我工作权。

A女辩称:A男111年当所长不久后,就对我说,「应娶有公务人员身分之人为妻」,还嫌弃我公关能力不佳,此后,经常找不到A男,想好好相处也不可能,今年1月17日突然传LINE给我,「妳别傻了!妳真的以为妳能瞒『他』过海吗?妳当妓女也不为过?妳可以叫妳的男人出来面对?妳一直恐吓我,让我没所长、没工作,只因为妳已经老了,为何不出面说明」。

A女说,收到这封讯息后,A男便又吵又闹要求答应离婚,还要净身出户,甚至打电话到我娘家无理取闹,要求父母将我带回娘家住,进而要求将我送去疗养院,还欺骗我父母,相约共乘一部机车去温泉区捉奸。

A女指控,双方调解不成主因,是A男律师提出,要求我先认罪并赔偿金钱,才能谈调解,提出此条件毫无调解诚意。A男的指控都是断章取义,他伤害我更多。我和B男没发展不伦关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已经上诉了。我不需要伤害恐吓A男,也没恶意检举他。我认为婚姻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我不接受离婚。

法官审酌,A女与B男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际,意见不合时,A女曾持剪刀刺伤、徒手殴打或以物品丢掷A男,并言语恐吓,扬言要伤害A男,多次前往派出所骚扰询问警员关于A男的状况,并向察室恶意检举,导致最后A男转调内勤,断送升迁管道。

A女与B男互称老公、老婆,多次到汽车旅馆、温泉区,逾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已侵害A男配偶关系身分法益。

法官日前判决,A男请求判决离婚,于法有据,应予准许。A女与B男应连带给付A男15万元。可上诉。

#所长 #离婚 #外遇 #台南 #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