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曾经因3次酒驾遭判可易科罚金之刑,第4次酒驾被判刑6月,检察官不准他易科罚金,他不服检察官执行之指挥向法院声明异议,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检察官没有给朱男说明的机会,裁定「不准易科罚金之执行指挥命令应予撤销」,可抗告。
朱男曾因酒驾公共危险罪各遭判处罚金银元8000元、判处罚金13万元,及判处有期徒刑3月确定,朱男又犯下本件酒驾案,检察官以「受刑人已有4次酒驾犯行,而本案犯行距前次酒驾犯行尚未逾3年復再犯,且酒测值高达0.69,足认易科罚金难收矫正之效」不准他易科罚金。
朱不服声明异议,主张他因得悉老母身体不适致慌乱酒驾而犯罪情节轻微,他是为家中唯一经济来源、负房贷还款压力,须照护家中同居之老母、舅舅、舅妈,若真入监服刑,将使长者流离失所,他已交付车辆予他人管理、处置,不会再犯。
他说,自己接获执行传票命令通知他在今年10月13日报到后,即声请延至同年月20日,于同年月13日搭机离境,声请撤销原处分,准予延后执行并易科罚金等语。
台北地院认为,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所为不得易科罚金部分之执行指挥,于尚未给予朱男表示有无个人特殊事由之机会前,即在揭执行传票命令备注寓意不得易科罚金之记载,撤销此部分执行指挥命令,另由检察官依适法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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