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江姓男子,去年(111年)2月某日,邀约美眉小花(化名)到她家创作人像画,却在未经小花同意之下,趁小花在床上全裸熟睡时,用手机偷拍小花全身裸体,卧躺在床上的身体隐私部位照片12张。
判决书指出,江男辩称:之前有询问小花可否拍摄其照片,小花有表示同意,拍摄这12张全裸照片,是为了要画小花,做为美术创作使用,而且照片也不是猥亵照片,我也没有对外散布。
小花向法官表示:江男偷拍我的裸体照片,并未经过我的同意。江男则改口坦承,我拍摄当下小花不知道,所以她不知情。拍摄这些照片当下,我没有告诉小花。
江男又说,「我当时拍小花的时候…我没办法告诉她」、「我要拍的当下,我没办法先告知他,如果我跟她讲的话,我在拍的时候她就会动,所以我就没有跟她讲」。
小花则反驳表示:江男虽然曾询问过可否拍摄我的照片,做为艺术创作使用,但没说是裸照,只有说拍照片,帮我作画。江男则承认询问小花时,并未直接向小花说明是裸照,仅说拍小花的全身照。
法官认,小花在个人住家房间内裸体熟睡,自有「合理隐私期待」,应加以保护。在未经小花同意下,仍不得以照相等方式,窃录小花裸体熟睡的状态,将男行为,不论拍摄目的是否为个人创作使用、是否属猥亵照片或有无散布于眾,均不得作为减免刑责的理由。
一审法官依犯无故以照相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判江男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江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法官审酌,江南无视法律对他人隐私权之保护,无故窃录告诉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之影像,侵害小花之隐私及人格,可见江南缺乏尊重他人人格及隐私之法治观念。且江男犯后否认犯罪,未与小花达成和解,赔偿所受损害。日前判决驳回上诉。不得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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