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将电子支付业纳管,另外也增订,争议处理机构应定期揭露金融服务业申诉及评议案件之统计资料。
除配合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修正及废止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将原条文电子票证改为电子支付,三读条文明定,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应定期揭露金融服务业申诉及评议案件统计资料。
因「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修正、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废止,电子票证业监理纳入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原条文第3条中的电子票证业,均修正为电子支付业。
而为强化金融服务业业者自律,考量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订定范围之完备,三读条文规定,金融服务业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由所属同业公会拟订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公会团体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另三读条文增订,争议处理机构应定期揭露金融服务业申诉及评议案件之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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