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日三读通过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将现行条文中原规范的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修正为「经由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劳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条之一、第四条及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由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提出,于立院财政委员会初审时,财政部长庄翠云建议酌修条文及立法说明。
其中第2条之1修正,三读条文明定,外国之事业、机关、 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不适用前条第3款规定。
而第6条修正条文也酌修文字,明定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至于赖士葆主张修正第4条,则是维持现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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