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央视新闻报导,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1日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前副书记张敬华受贿一案,对被告张敬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罚金四百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1760万元);对张敬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张敬华利用担任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镇江市委书记,江苏省政府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副省长,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兼南京市江北新区党工委书记,江苏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专案开发、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现金4984万余元(约合新台币2.2亿元),其中1676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敬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敬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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