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公司遭党产会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后,向其申请其名下欣光华公司所持有100%转投资的孙公司中投BVI公司所持有的台贸公司全部股权,但遭到否准,经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中投申许可办理公开标售股权不符合党产条例的许可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全案确定。
中投在2017年9月8日向党产会申请许可公开标售其名下100%控股之欣光华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100%股权之孙公司、中投BVI,所持有之日本台贸公司全部股权,而台贸公司之主要资产为位于日本东京都港区之东京贸易大楼,但党产会否准申请,中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投依据《党产条例》规定,申请党产会许可办理公开标售孙公司股权,不符合法定要件,党产会处分否准中投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合,判决驳回中投的诉讼,维持原处分,中投不服提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中投申请出售其名下100%控股的欣光华公司所持有臺贸公司全部股权股权之目的,是出于自身的投资经营计画,以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增进投资效益之需求,不符合党产条例规定,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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