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收支划分法规定,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来源,包括所得税及货物税各10%、营业税总收入减除依法提拨之统一发票给奖奖金后40%及在县(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税20%。上开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执行结果,其中来自国税部分之预算达成率,分别为所得税108%、货物税87%及营业税98%,至属地方税之县(市)土地增值税达成率则略低为59%。
财政部国库署进一步表示,中央统筹分配税款系属受分配地方政府税课收入,应按实际收入数拨付。年度中,原则上依预算通知分配数按月平均拨付,如实际收入数超过预算通知分配数,则于预算整理期间结束(次年1月15日)后,按公式设算分配,办理第13次拨付作业。有关本年度第13次实际可拨付金额,须俟明年113年1月15日预算整理期间结束后,始能确定,国库署届时将儘速办理拨付作业,以利地方政府年关资金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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