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郑文逸在2016年间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高达12亿5717万多元,台湾高等法院将他判刑13年半且境管及电子脚镣监控,但他说这样如同古代囚犯配带枷锁行走于道路,践踏人性尊严,请求撤销,最高法院认定这是合法裁量,驳回他的抗告确定。
郑文逸在2016年到2017年间,因观察股票上市的大同公司股价长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场严重低估,而认为该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资的标的,且其有意于该公司2017年董事会改选时,争取董监事席位,以监督、介入该公司经营,于是用境外证券帐户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高院今年6月28日宣判,依高买低卖证券罪判处郑男有期徒刑13年6月,并追徵犯罪所得12亿多元,郑男提起上诉(卷宗及证物均尚未送交第三审法院),高院认为他领有日本国之永久居留证,长年旅外,出入国境频繁,配偶及子女均为日本国民,具备长期居留国外之能力。
高院指出,郑男在境外尚有其他丰厚财产,非毫无资力足供避居海外等情,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为确保日后审理及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从今年10月11日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8月,并从10月5日起至明年6月10日止接受脚环、居家读取器之科技设备监控,及限制住居。
郑男提抗告主张,科技设备监控(俗称电子脚镣)是针对性侵害犯所为监控措施,现施用在他身上,犹如古代囚犯配带枷锁行走于道路,践踏人性尊严,且造成他生活上诸多不便,他已73岁高龄,尚罹有包括心臟病、糖尿病等多项慢性病,电子脚镣稍有使用不慎,会造成出血伤口,恐有危及生命之遗憾,最高法院认为原裁定合法且没有违反比例原则,裁定驳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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