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锺姓男子去年(111年)11月21日晚间8时许,在屏东内埔乡友人住处饮用啤酒后,骑机车要回家,因行车摇晃不稳被警方拦查,酒测值达0.36毫克。
检方侦查, 认定锺男涉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嫌,提起公诉。一审依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25毫克以上,累犯,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锺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锺男坚决否认有公共危险犯行,辩称:我有酒驾,但我认为警察取得证据不合法,我没有行车不稳,且空气中不可能飘有酒味,警察违法在先,我应该是无罪。
法官检视警方侦讯笔录及秘录器画面,锺男当晚骑机车行经屏东县内埔乡新中路段时,被李姓员警骑车尾随,但并未开警鸣器,锺男遭拦查后,对其施以吐气酒精浓度测试。
李姓员警一审审理时证称:「当时我跟被告擦身而过,当下他速度有比较快,擦身而过时我们距离算很近,他有跨双黄线,空中有飘一点酒味」、「一般机车行径是直的,他有点偏,而且空中有酒味」、「在跟他交会时,有怀疑他可能有酒驾行为」。
法官认,李姓员警所谓车速比较快、有点偏等未能具体陈述,且依一审勘验笔录、撷图,显示该处并无双黄线,且被告行车无摇晃不稳,而无法佐证有员警李仁辉证称被告驾驶跨双黄线、车速过快、有点偏等状况,遑论已达「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要件。
锺男吐气酒测值0.36毫克,虽有超过每公升0.25毫克之标准,但酒测值非极高,且锺男机车与李姓员警机车对向交会,双方均在行驶状态且有间隔相当距离,支援酒测的徐姓员警证称:「我当时戴口罩,没有闻到」。一样戴口罩的李姓员警竟能在两机车对向交会行进状态下,可以闻到空气中飘散酒味,有违常理难以想像。
高院法官日前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锺男无罪。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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