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王姓单亲爸爸,去年初透过网路结识15岁少女,接连3次带回住处性交,导致其怀孕,少女爷爷发现揭发全案,检察官审理后依妨害性自主起诉,一审法官认王男坦承犯行已见悔意,且与少女家属达成40万和解,宣告缓刑3年,检察官以王男未准时给付和解金,认王男毫无悔意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以王男已给付和解金,虽有延迟但情节并非重大,驳回上诉。
台中地检署起诉书指出,王姓男子在去年2月初,透过网路结识年仅15岁少女,并成为男女朋友,王男竟基于性交犯意,分别于去年2月4日、12日、19日,将少女带回台中市区清水区住处发生性行为得逞,因少女怀孕行为举止有异,其爷爷发现后愤而向台中市警局妇幼队报案。
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将王男起诉,一审法官审酌王男国中毕业,从事机械维修工作,需抚养双亲及1名未成年子女,考量王男犯后终能坦承犯行,已见悔意,且与家属达成40万元和解,宣告缓刑3年以励自新,不过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指出,王男得知获判缓刑,竟未履行调解条件赔偿告诉人,显然被告藉由调解成立而获取法院为缓刑谕知,其犯罪后态度显然不佳,毫无悔意,一审谕知缓刑尚有未妥,要求撤销缓刑宣告。
二审法官认为,王男与少女家属达成和解,应于今年7月30日前给付赔偿金40万元,王男因尚须办理贷款,且当时小孩住院,走不开等理由,今年8月21日匯款40万元到少女邮局帐户,其迟延给付尚属合理,情节并非重大,二审24日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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