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一名男子(A男), 前年(110年)9月底,透过社群软体Instagram认识13岁的A女 ,2人后来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A男竟因缺钱花用,强迫A女以性交易赚取金钱供自己花用。

去年2月,A男佯装成A女,用A女手机透过交友软体,结识练姓男网友后,双方用LINE谈定5000元性交易,A女与练男在一间庙宇会合后,前往汽车旅馆,练男当场交付现金5000元,在不违反A女意愿下完成性行为。

去年3月12日,A男又因缺钱花用,再度要求A女用LINE联络练男,以同样模式完成性交易,事后练男给付2000元现金,余款3000元以转帐方式匯入A女帐户。

去年3月8日,则由A男佯装A女,透过交友软体认识陈男,以同样模式相约性交易,在汽车旅馆完成性交行为后,给付现金5000元作为性交易之对价。

法官审理,练男、陈男在案发时均为成年人,A女案发时尚未满14岁,根据练男与A女对话纪录,练男问:「确定真的不是14吗?」A女答:「不是」。且A女案发当时差满14岁只差几个月,衡量A女之外貌、发育程度,应与满14岁几无差异,难单凭外在条件辨别,被告等误认A女满14岁亦属可能。

而练男与A女对话纪录显示,在认识之初,对A女是否为97年出生已心生怀疑,之后有2次见面经验,主观上练男应至少可预见A女应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

另外,陈男虽曾用LINE询问:「妳几岁?」而佯装A女的A男回覆「19」,且A女在侦讯时被问,「当时你与练男、陈男性交易时,对方知道你是念国中一年级吗?」A女表示:「陈男应该不知道我的年龄」、「A男叫我不要跟陈男讲我的年龄」。但A女在案发当时外貌长相仍未脱稚嫩,陈男应主观上仍可预见A女可能只有14岁以上未满16岁。

法官审酌,被告2人在A女身心未臻成熟,竟未能克制自身情欲,在未违反A女意愿下性交易,显然欠缺正确法治观念,影响A女身心发展及对两性关系之价值观,所为实属不该。

考量被告2人犯后均坦承犯行,亦无相类犯罪前案纪录,并未使用强暴、胁迫等违反A女意愿之方式,犯罪手段尚称平和;被告2人与A女及A女家长均达成调解,并表示不追究被告,同意法院从轻量刑及给予缓刑机会。

法官日前判决,练男犯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6月。应执行10月。陈男犯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处有期徒刑6月。

2人均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参加受理执行之地方检察署所举办之法治教育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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