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吴姓男子去年驾驶载运砂石的曳引车,因过磅超载3.12公吨,被警方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告发,开罚1万4000元罚款,记违规纪录1次,吴男所属货运公司主张执法仪器易发生误差,主张有10%「宽容值」,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为,曳引车违规行为属实,无所谓容许超重百分之10情事,判货运公司败诉。

去年9月12日下午3点25分,吴姓男子驾驶限重35公吨曳引车,载运砂石进入台中市1处地磅站,过磅总重38.12公吨,超载3.12公吨,经台中市太平分局宏龙派出所警员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当场举发,吴男所属货运公司提出申诉,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认违规事实明确,裁处罚锾1万4000元,并记违规纪录1次。

货运公司不服裁决,主张参考《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2条1项13款精神,对于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未逾10%,且无肇事责任者,得免予处罚,吴男并无违规或肇事,且高速公路过磅站亦给予10%磅器「误差值」,原处分显有错误,因此对台中市交通裁决处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指出,本件的固定地秤,有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度量衡器检定合格证书,公差原则为千分之1,且尚在有效期限内,认曳引车违规超重3.12公吨,不仅远超过法定公差值,更无所谓容许超重百分之10情事。

另外该辆曳引车核定总重量为35公吨,经过磅测量为38.12公吨,超载比率达8.9%,而车辆载运超重影响驾驶人对车辆控制力,也危及其他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执勤警员斟酌结果,据以掣单举发核无违误,货运公司请求撤销原处分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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