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依一般医疗实务,癌症患者接受标靶药物治疗,通常须经医师拟订治疗计画,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及评估后才会进入疗程,不会在诊断确定当日就开始接受治疗。
但台寿的一张防癌险保单条款,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时,本附约效力即行终止」,而「癌症标靶治疗费用保险金」是以「开始实际接受标靶治疗」为给付条件,在这样的条款约定下,重度癌症的被保险人,无法获给付癌症标靶治疗费用保险金。
金管会表示,这显示该张保单给付条件的设计与医疗实务相悖、不符合保户合理期待,对保户显失公平。
金管会也指出,「癌症标靶治疗费用保险金」契约条款之前经评议中心110年4月9日认定不合理,但台湾人寿召开保险商品评议小组会议,并于110年5月31办理商品部分变更,仅加注「罹患重度癌症且未于诊断当日进行标靶治疗者,不负治疗费用保险金之责」等警语,藉此确立保单不给付重度癌症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癌症标靶治疗费用保险金」正当性,并未实质解决前揭本商品条款设计问题。显示台湾人寿未落实检视已发生申诉案件之经验、检讨修正于本商品契约条款明定保户就标靶治疗保险给付之相关权利义务。
金管会强调,商品与医疗实务相悖,对保户显失公平,且在经评议决定本商品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后,未确实检讨商品设计合理性并修正保单条款,却改採于条款加警语,未实质解决本商品条款设计问题,显未落实公平待客,违规事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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