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白牌车司机顏姓男子,今年(112年)2月28日清晨6时分,驾驶自小客车到北市中山区林森北路,接送一名「喝茫妹」返回中和住处,顏男见女装打扮的「喝茫妹」竟起色心,将对方载到中和区圆通路一处凉亭,脱掉对方衣服后,抚摸并亲吻胸部,再脱掉双方内裤,顏男用生殖器碰触对方臀部,对方惊醒并推开,顏男才就此罢手并未得逞。
「喝茫妹」不甘受辱,赶紧逃离现场,并拦了一辆计程车,前往派出所报警提告,警方通知顏男到案说明时,顏男才发现,「喝茫妹」是个男的。
法官审理,顏男利用「喝茫妹」酒醉昏睡之际,脱下自己与「喝茫妹」内裤后,以生殖器碰触「喝茫妹」臀部,企图发生性交行为,「喝茫妹」惊醒后,随即将顏男推开,顏男才未能性交得逞。
顏男所为,犯刑法第225条第3项、第1项之乘机性交未遂罪。顏男先后对「喝茫妹」抚摸及亲吻胸部,所为猥亵行为并着手为性交行为,数个举动在密切接近的时间、地点,应以乘机性交未遂论罪。
法官审酌,顏男担任白牌车司机,「喝茫妹」为其顾客,竟未遵守执业道德及「喝茫妹」的身体自主权,为逞一己色欲,利用酒醉不能抗拒之际,着手为性交行为未遂。
法官考量,顏男侵害性自主权,造成「喝茫妹」身心受创,已与「喝茫妹」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和解条。法官日前依法判决,顏男犯乘机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1年8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且应接受5场次之法治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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