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党籍南投市民代表石杏国去年竞选连任成功,却因选前刘姓桩脚以每票500元代价买票,遭检方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南投地院认石杏国对于刘姓桩脚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或授意、容许等情形,依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判决当选无效,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合议庭认查无任何证据足以证明石男贿选,13日宣判原(一审)判决废弃确定,不得再上诉。
根据南投地检署起诉事实概要,石杏国为南投县南投市第12届市民代表选举第3选举区候选人,其刘姓桩脚在选举期间为求石能顺利当选,以每票500元代价,在去年11月初,分别交付2000元、1500元及1500元现金给该区3位选民,要求他们支持石杏国,去年11月26日投开票结果,石杏国连任当选市民代表。
南投地院法官认为,石杏国侄子在选前拿5000元给刘男请其买票,刘男交保后又拿5万元交保金给刘男的侄子,且刘交保后仍与石杏国联繫,足以认定石杏国即使没有共同参与或授意,也是知情和容许刘买票,认为检方请求当选无效的诉求有理,判决石杏国当选无效。而刘姓桩脚则判刑1年7个月,宣告缓刑3年,要向公库支付10万元。
台中高分院二审合议庭认,刘姓桩脚虽经南投地院判处罪刑确定,但刑事判决并未认定石杏国与刘具有共犯关系,检察官既无法证明石与刘贿选行为有密切关联,一审判石杏国当选无效判决自有未合,因此判决驳回检察官在第一审之诉,原判决废弃确定,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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