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连任新竹县湖口乡民代表会副主席的巫光生,去年竞选期间替无党籍湖口乡长候选人郑士榤以3万元对价现金绑桩,刑事部分巫被依交付贿赂部分处有期徒刑1年8月,褫夺公权3年,并宣告缓刑3年确定;检方提起当选无效部分,一审驳回,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逆转,改判巫在去年11月26日举行之新竹县湖口乡第一选举区第二十二届乡民代表当选无效确定。

新竹地方法院一审驳回检方的声请,但高院二审认为,选罢法将「曾犯刑法第144条投票行贿罪被判刑确定」规定为登记候选人之消极资格,明白揭示「无投票行贿行为」,乃民主制度对候选人基本要求之一。

高院指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候选人间相互拉抬、结盟,为他人贿选仍可当选之情形发生,以建立清明政治,端正选风,巫在于竞选期间为求郑能顺利当选,与郑共谋交付贿赂,符合选罢法规定,检方请求有理由,判决巫当选无效确定。

检察官主张,巫男与郑各去年11月26日举行之新竹县湖口乡第1选举区第22届乡民代表选举及第19届乡长选举之候选人,巫当选乡民代表,但巫在竞选期间,为求郑能顺利当选乡长,并相互拉抬2人选举气势,竟与郑共谋。

由郑出资交付每包现金3万元之红包共8包转交给巫,巫则交付5包红包予选区内之现任村长5人,另1包交由巫之配偶交给选民,而约其等投票给郑,已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投票行贿行为,检方对巫提起本件当选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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