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因贩毒遭逮,警询及检方侦讯时虽承认,但到法院却改口,辩护律师更指,制作笔录时被员警上铐,是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员警制作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手铐卸下,构成「不正方法」,加上证人前后供词不一,无其他证据可佐证,判李男无罪。判决一出引起全国譁然,经雄检提起上诉后,高雄高分院认为警方未胁迫利诱,自白具任意性,大逆转改判七年二月。可上诉。
一审判决指出,李男前年5月以3500元贩售10包外包装「黑色铁观音」毒咖啡包予1名少年,警方循线侦办,李男在警局和地检署侦讯时,承认贩毒给少年。但在雄院审理时,却改口说没贩毒给少年,还声称遭逮时因已吃安眠药,在警局时已睡着,做笔录时意识都不清楚。
辩护律师主张,李男于侦查队作笔录时被上铐,但当时并没自残、攻击或脱逃意图,显见并无特别危险情况而有须使用手铐情形,警询笔录是在违法情况下作成,是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且检察官讯问,距警询笔录时间仅间隔2小时,讯问方式大部分是以是否承认警询内容,同样不具证据力。
雄院承审法官认为,员警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手铐卸下,此部分询问方式构成刑诉法第156条第1项「不正方法」,故警询自白无证据能力;另购毒者及证人证词多所矛盾,也无其他证据补强,审结后判李男无罪。
本件判决书出炉后被贴到脸书粉专《靠北police》引发热论,有人直言好扯,以后是不是要出新的东西叫「上铐票」了,更有员警坦言,理由让人难以接受。
经雄检上诉后,检视李男制作笔录及复讯录影,律师都在场,未提出异议,员警也无胁迫、利诱李男等情况。李男涉贩毒重罪,警方碍于人力单警询问,为防范李男脱逃或顾及安全,员警上铐无恶意,李自白出于任意性,具证据能力,和议庭改判七年二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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