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国立大学女教授遭方指控,从教评中心卸任后没有马上归还办公室,校方对她索赔3年来未还办公室时的租金,共553万多元,一审判决她须返还553万元,但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她在觅得其他适当处所继续执行相关研究计画并完成搬迁前,并非无权占有办公室,逆转改判免赔。可上诉。
校方提起请求不当得利诉讼主张,女教授曾担任教评中心主任,陆续承办9个研究计画,并占用教评中心之电脑机房与部分办公室,供其及计画研究助理使用,但她在2017年7月31日卸任教评中心主任后,未返还系争办公室,却至2020年11月10日才返还。
校方指控,女教授无权占有办公室,妨害学校对于系争办公室之使用规划及管理,致生损害,请求返还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共计553万0290元本息。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她须返还553万多元,她不服提上诉。
二审高院认为, 该办公室虽属教评中心专用空间,但她承办之研究计画有关保密事项,涉及资料库运用者,需使用经资安认证之系争办公室执行,如执行地点变更,涉及资安认证事项,须经委办机关同意。
高院指出,她执行研究计画同时也是为校方履行义务,相关研究计画尚未全部执行终结前,应认为借贷之目的尚未使用完毕,校方并未协助她更换其他适当处所,所以她在觅得其他适当处所继续执行相关研究计画并完成搬迁前,并非无权占有办公室,逆转改判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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