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与郑姓男子于2022年选举时到处散播梓官区某里长施姓男参选人的矇眼黑函,并抹黑施男包含骚扰女生、欠钱不还等,施男不堪被中伤而退选。桥头地院简易庭审理时,施男请求法官不能给予李、郑男易科罚金,但法官审理后考量判刑须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因此依违反个资法判处两人3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李、郑2人于前年10月22日到梓官区港八街口、中正四街口的电线杆张贴矇眼黑函,并指控施男妨碍他人名义,欠钱不还且到处骚扰女性,请大家别受骗等。两人到案坦承犯行。
施男表示,李、郑2人此举严重诋毁他的名誉,导致他退出里长选举,且自己的母亲因此病情加重,请求法官对两人的量刑不得易科罚金、易服劳役等。
法官审理后认为,刑事审判的量刑在于实现刑罚权的分配正义,对于刑度应应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李、郑2人涉犯均系犯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散布文字诽谤罪,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法官因此判两人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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