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3名桩脚涉嫌为某平地原住民立委候选人现金贿选,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台东地检署认为有串证之虞声押禁见,台东地方法院裁定各以15万和5万元交保,台东地方检察署将提抗告。

台东地检署检察官冯兴儒昨天指挥法务部调查局花东调查站人员及花东两地员警、内政部移民署南区事务大队台东县专勤队等单位,共同侦办1名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员候选人的曾姓、林姓、谢姓等桩脚,涉嫌以新台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向选民现金买票,前往13处搜索,并带回曾姓男子等12人到案厘清。

经检察官讯问后,认为被告曾、林、谢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罪嫌重大,且被告曾、林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当庭逮捕后向台东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谢某无羁押必要,谕知5万元交保。

台东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裁定曾姓桩脚15万元交保,林姓桩脚5万元交保,交保后禁止和其他被告及证人接触,台东地方法院表示,虽然曾姓、林姓2人涉案,衡量比例原则和涉案情节,没有声押必要。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廖荣宽表示,检方将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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