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简姓男子担任公司主管,2021年7月29日晚间7时许,开车送正妹下属(A女)返回住处时,在车辆行驶中,竟朝坐在副驾驶座的A女袭胸,后来又在停等红灯时,用右手从A女背后环抱,再用双手袭胸得逞,A女不甘受辱,事后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简男辩称:当A女开口说不要时,我就停手,我承认我有性骚扰,但并非强制猥亵;辩护人则为简男辩称:A女所说的情节,应仅构成乘人不备之偷袭性、短暂性的性骚扰行为,再者,A女与简男是前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时主观上也仅具性骚扰之意。
辩护人又称,简男停等红灯时间仅有数秒,要随时注意灯号变换,又是在大马路上,不太可能以右手绕过A女后背后,用双手袭胸,A女是为了获得较高额赔偿,而以较严重罪名做出指控。
A女则是指称:事发过程是车辆行驶路上时,他是先用右手过来抓我的左胸,中间停红绿灯时,他就右手绕过我的背抓我的右胸,左手抓我的左胸,两只手都抓上来,过程中我有反抗,将双手防在胸前,有推开他的手,也有说走开。
但我推开后,他还是继续,他就笑笑的,很像在嬉闹一样。印象中他抓我胸部的时间很短,但很多次,有2次以上。快到我家时,我有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子做,他跟我说他不知道,手就这样过来了,在我要下车时,他说他要「准备休育婴假了,可不可以让他吃一下豆腐,当作他的奖励。」
事发时,因为在开车,我没有离开。隔天我有跟公司主任稍微讲一下,用比喻的,我只有说遇到一些不好的事情,我没有讲内容,因为简男在公司时一直想要单独跟我讲话,所以我就请主任让简男离开。这件事我本来想和解,但后面谈的不愉快,我才决定去报案,比较能保障自己。我因为心情低落,因此去看心理医师。
法官审酌,简男是A女的公司主管,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人关系原属良好,简男竟因一己私欲,未能尊重A女性自主权,在开车搭载A女返家途中,无视A女抗拒,徒手对A女为强制猥亵行为。
法官考量,简男犯案期间非长,也未以更高强度的暴力犯行致使A女受伤,一审判决,简男依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简男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简男缓刑2年,并于缓刑期间内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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