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张姓女子,1977年当时她才4岁的时候,父亲与母亲就因故离婚,之后父亲离家便不知其去向,不料,45年后,2022年3月,张女有了父亲的消息,她接获北市社会局来函,指称父亲有照顾需求,而她是法定扶养义务人。张女因为年幼时,父亲就未善尽扶养她的义务,便向法院声请免除她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张女主张,对父亲的仅有的印象,就是他对母亲殴打跟辱骂,在父母离婚之后,父亲离家就未曾扶养或探视过我。张女表姊作证时指出:我在小学4、5年级时,有时会去张姓表妹家里住个1、2天,我从来没有看过张父。
张女表姊还说,我爸爸跟张母都说,表妹的爸爸是一个完全不顾家的人,所以我从来没有看过他,他也从来没有回家过。表妹大概从幼稚园开始,就没有看过他的父亲,都是由张母从事美髮工作扶养。
法官审酌,张父在张女4岁时离婚,之后就未曾探视或扶养张女,而人类幼年为亟需父母照看的时期,如未予适当照顾、教养恐难长大成人,张父却「无端缺席」,无正当理由就未尽扶养义务的情节确属重大,若是强令张女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张女依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请求免除她对父亲的扶养义务,核无不合,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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