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苏震清在2019年间,违法收了李恒隆假借名义捐赠的政治献金100万元,及捐赠者不详之政治献金260万元现金,监察院处分罚锾116万元,没入360万元,苏震清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处分并无违法,判决驳回诉讼。可上诉。
苏震清在2019年12月30日收受李恒隆假借杰合公司名义捐赠政治献金100万元,但他未尽收受后查证义务,收受不符规定之政治献金且未于法定期限内办理返还或缴库,违反政治献金法第15条第1项规定。
苏男指示其受雇人余学洋在2019年12月19日收受黄蓁蓁所交付,捐赠者不详之政治献金260万元现金,未于收受后15日内存入经监察院许可设立之「2020年立法委员拟参选人苏震清政治献金专户」、未开立受赠收据,且匿未登帐而故意为不实之申报,违反政治献金法。
监察院为此作成处分,处罚锾24万元,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100万元併予没入,另处罚锾92万元,违法未存入专户之政治献金260万元併予没入,合计裁处罚锾116万元,没入360万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入时,追徵其价额。
苏震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相关证据认定,苏震清违反政治献金法,监察院处分合计裁处他罚锾116万元,没入360万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入时,追徵其价额,并无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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