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潘姓男子嗜好收藏各类联名或限量鞋款,2022年以10015元,购入1双NIKE SACAI X潮鞋,某清点时发现该鞋竟不翼而飞,调阅监视器赫然发现是朱姓室友窃取据为己有,愤而向警方报案,朱男否认犯行,坚称该鞋是自已购买,法官不採信其说词,判拘役50日,朱男不服提上诉,主张月入5万元没有行窃动机,二审法官认朱男无法提出购买凭证,驳回上诉。
台中地院判决指出,朱姓男子与潘男、李男共同租屋,朱男竟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于2022年7月1日下午4点多,窃取潘男放在室内1双价值10015元NIKE SACAI X潮鞋及配套橘色鞋盒,翌日潘男发现球鞋与鞋盒不翼而飞,调阅监视画面,惊见是朱男所为,提出购买证明向警方报案。
朱男出庭供称,监视器拍到他拿取的NIKE橘色鞋盒,是在1周前在网路购买,里面还有其购买的显示卡,并非潘男的球鞋,法官认为,朱男手机内没有任何购买该鞋款的交易纪录或对话,亦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全案事证明确,判朱男拘役50日。
朱男不服提上诉,主张监视器模糊无法作为证据,潘男也无法球鞋、鞋盒照片,与遭窃球鞋匹配,且自己每月收入超过5万元,没有偷窃球鞋的必要,请求法官撤销原判决。
二审法官认,朱男自承监视器所拍摄影像确为自己,因此影像是否清晰,根本与本案认定结果无关,而朱男是否有资力也与窃盗行为本身发生,无必然关连性,且朱男并未提出任何具体事证,提起上诉犹执前词否认犯行,判朱男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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