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27岁陈姓军人(已退伍),去年6月间在某百货公司閒晃,搭乘手扶梯至11楼时,竟拿出手机偷拍前方一名穿着短裙的正妹小美(化名)裙底风光,小美当场发现自己被偷拍,立刻制止陈男并要求删除影像,并报警处理;桃园地院审理时,发现陈男曾有类似前科被处以缓起诉,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去年6月30日晚间8时许,在桃园某百货公司往11楼方向手扶梯上,发现小美(化名)穿着短裙,遂以手机由下往上拍摄对方裙底内,小美察觉有异当场制止,要求陈男删除檔案,并报警处理。

陈男到案后均坦承不讳,核与小美指证、警方提供扣案手机、监视录影器画面可资佐证,检方侦结依妨害秘密罪嫌向桃园地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官审酌陈男智识健全,与小美素不相识,为满足一己之私欲,竟持手机摄录其身体隐私部位,显不尊重小美性隐私,造成其身心受创并影响生活非轻,所为应予非难。

法官经查,发现陈男过去曾犯无故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罪,被北检处以缓起诉,竟再犯本案,实有不该;考量其犯后坦认犯行,尚非全无悔意,小美无调解意愿,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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