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一名18岁男子阿国(化名),2022年11至12月间,透过网路游戏认识国小女童(A女),2人进而成为男女朋友,聊天时,A女曾告诉阿华她已满14岁,没想到阿华却性欲超过理性,分别在2023年2月27日下午及、晚上,以及隔天上午,在阿华住处内发生3次性交行为。
法院审理,A女在案发时实际年龄仅12岁,但阿华坚词否认知道A女的真实年龄,他辩称:A女跟我说,她已经满14岁。法官勘验A女接受警询的录影檔案,从画面中可见A女胸部虽未明显发育,但当A女拉下口罩时,面部冒有青春痘,且身材并非明显娇小,从外貌难以明确判断并未满14岁。
而且A女在警询时表示,我实际年龄为12岁,但我怕阿华不开心,所以对她说我14岁,检方侦查时A女也称:我与阿华交往期间,有跟他说我未满16岁,实际年龄14岁,法院审理时,A女则表示:认识阿华后,我都用IG和他聊天,我的IG昵称和帐号,并没有写到我的年龄或出生年份,IG帐号简介写什么我忘记了,但内容没有写我的年龄。
我虽然有分享我在学校的生活照片和我身着校服的照片,但照片和精选动态并没有拍到学校的名称,校服上也没有学校的校名,我和阿华的聊天内容并没有提到学校生活,也没有说我读哪间学校,我搭车去花莲找他的前一天,有主动跟他说说我14岁,但没有说这是虚岁。
法官审酌:案发时,阿华刚满18岁没几个月,年纪尚轻,2人是男女朋友,阿华认知的A女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其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就性行为之智识及判断能力未臻成熟,仍图一己私欲而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影响A女之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
法官认,阿华犯后坦承犯行,且有调解意愿,犯后态度尚可,且前无任何犯罪纪录,但A女母亲在法院院审理时表示,没有意愿调解,A女甚至因而自残,阿华所为造成家庭巨大伤痛,请求法官从重量刑,无法接受法院判处缓刑,请求司法还「一个公道」。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阿华甲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应执行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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