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政府2020年至2022年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宗教活动,耗资千万,但监委调查发现,花莲县府补助要点的经费相关限制规定不符,形同虚设,且未妥适评鑑考核受补助团体的执行力,更有团体活动结束约2年后仍未完成核销,相关补助规定欠周妥,认定有疏失,因此提案纠正。
监察委员施锦芳、王丽珍调查「花莲县政府宗教预算编列及执行争议」案,监察院16日审查通过调查报告,纠正花莲县政府,监委指出,花莲县府2020年至2022年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宗教活动,单次活动补助超过2万元的案件占比均超过9成,且补助金额逐年增高。
监委表示,上述各年度单次活动补助金额超过实支数8成者,分别有14件、13件、16件,总计补助约2758万,其中全额补助者,3个年度有13件,补助780万余元,平均每件补助60万余元,且每年度补助同一宗教团体超过1次者屡见不鲜。
不过,依据花莲县府受理民间团体申请补助办理宗教活动相关审核作业要点规定,对同一民间团体的补助,每年度以1次为原则,且单次活动补助不得超过2万元,不高于实支数8成等,规定形同虚设,且花莲县府补助规定条款、金额评估等决策过程,透明度不足,也没有明定未依限核销的后果,核销作业规范明显不周,不利预算执行。
监委说,花莲县府未评鑑考核受补助团体的执行力,导致多个团体未依时限办理、完成核销,且有团体活动结束约1年仍未完成核销作业,还能再度获得补助,但花莲县府对其未完成核销作业,却束手无策,导致补助经费的保留款遭审计部臺湾省花莲县审计室予以减列。
监委指出,宗教辅导虽属地方自治事项,但花莲县政府创设并连续多年,每年耗资1600万经费,主办并择定补助部分团体办理全县各宗教祭天祈福暨遶境活动,是否符合司法院释字第573号解释内容,以及内政部对宗教事务主管机关权责的说明,均有检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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