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集团违规入股中嘉,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今日委员会决议开罚中嘉8家系统台各120万元罚锾,共计1440万元,但却未罚三立电视。NCC委员林丽云与王维菁提出一部不同意见书, 认为除应对上层的泓顺公司究责,也认为中嘉申请移频三立财经新闻台、以及三立新闻台、三立财经新闻台换照、评鑑案等,三立均隐匿其与有线平台业者垂直整合情事,NCC应重审相关移频案。

林丽云与王维菁认为,中嘉申请移频三立财经新闻台、以及三立新闻台、三立财经新闻台换照、评鑑案时,三立均隐匿股权转移情事,致未能对相关案件进行相应规管与附款要求。NCC应重新检视中嘉移频三立财经新闻台相关案件有无违法违规或不合理之处,若发现重大影响审理判断之事证,则应考虑重审相关移频案。

林丽云与王维菁委员之一部不同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107年中嘉股权转让案受让人,亦是违反转让案附负担之主体泓顺公司,在本裁处案中因「有线广播电视法」对于违反附负担未规定罚则,NCC委员会仅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3款,思考由主管机关依职权对原处分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但委员会认为废止原处分并回復原初申请状态有现实上之困难,致委员会决议中未对泓顺公司处以任何裁罚,实有失社会公允。我们认为,泓顺公司未履行事先申请本会许可股权交易之附负担事证明确,依「行政执行法」第30条第1项与第2项规定,对于行政处分负有行为义务而不为或负有不行为义务而为之者,应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怠金。怠金额度虽不高,但仍应先依法对泓顺公司究责。

二、对于中嘉违反附款违规变更股权涉入人三立电视公司,通传会除要求三立限期改正持股状况,若不履行将核处泓顺公司怠金外,并未纳入考虑三立电视过去之重大申请案,如中嘉申请移频三立财经新闻台、以及三立新闻台、三立财经新闻台换照、评鑑案等,三立均隐匿其与有线平台业者垂直整合情事,未告知、揭露其大股东及董监事投资泓顺公司之重大讯息,致本会过去在审理三立电视相关案件时,未考量其垂直整合对产业市场秩序以及频道平等上下架、移频及频道公平竞争之影响,也未能对相关案件进行相应规管与附款要求。因此,我们认为,NCC应重新检视中嘉移频三立财经新闻台相关案件有无违法违规或不合理之处,若发现重大影响审理判断之事证,则应考虑重审相关移频案。另外,也应将本次违反附款列入未来三立电视台评鑑、换照时之考量。

三、未来改正建议:

(一)、对于广电三法中有关附款规定并无连结罚则,废止原处分亦有现实困难处,通传会应思考修法可能,特别是对重大事项或对预防市场不公平竞争及防止破坏市场秩序之附款,建议应有规范业者落实附负担之法律工具,以避免如本次违反附款之情事再度发生。(二)、对于一定规模之垂直整合或特定类型之垂直整合,如MSO与新闻频道之结合,若政策认为应限制或禁止,建议应立法或于相关传播法规中纳入修正。(三)、未来修法也建议加入有线电视系统与新闻频道业者股权结构透明化规定,包含上层股权变动,以利相关监理。(四)、通传会未来授益处分之附附款内容建议纳入营运计画,以利督促业者确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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