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泰安乡民代表曾玉琴,在2022年11月选举期间,遭对手卢光明指控其授意桩脚或亲属,以1万元现金贿选,提当选无效之诉,经苗栗地院审理,判当选无效,曾不服提出上诉,台中高分院29日作出判决,认全案缺乏具体事证,改判曾玉琴当选有效确定。
根据起诉书指出,曾玉琴、卢光明均为2022年11月26日举行之苗栗县泰安乡第1选区乡民代表候选人,选举结果曾玉琴当选乡民代表,惟她为求顺利当选,竟授意桩脚在选前交付2000元给邱姓选民,林姓桩脚亦交付8000元给曾姓选民,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贿选行为,请求判决曾玉琴当选无效,经苗栗地院审理后判当选无效。
曾玉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为,卢光明主张玉琴贿选,但仅有邱姓选民单一证述,桩脚始终否认贿选,经復查亦无其他事证,足以佐证桩脚有买票行为,难认邱姓选民证述为真;另卢光明主张林姓桩脚向曾姓选民贿选部分,3名证人均否认此事,卢又无法证明1万元贿款与曾玉琴有何关联。
二审依职权调查证据后,亦查无其他积极证据,可以支持卢光明主张为真实,则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卢光明主张曾玉琴有贿选行为,即无法证明,其请求判决曾玉琴当选无效,为无理由,因此原审判决曾玉琴当选无效,自有未合,改判曾玉琴当选有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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