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2022年被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刑8年,他已入狱服刑,爱山林建设提民事求偿诉讼,主张林鸿明担任其公司负责人期间,致公司受损,须赔偿4亿多元,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败诉、林等人免赔。可上诉。

爱山林建设公司提起民事求偿诉讼主张,林鸿明与陈祈苍分别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及总经理时,分别以公司位于淡水镇水仙段、米兰段多笔土地向中联公司抵押借款7亿多元,之后未获中联同意将土地再移转给人头地主,致公司受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驳回爱山林建设公司的请求,但高院认为林鸿明等人在中联尚未涂销抵押权登记时,让自己成立的启扬公司取得水仙段土地所有权,再与人头地主合作兴建建物出售,导致爱山林建设受有损害,判决林鸿明等人须赔偿4亿9633万多元,最高法院废弃发回。

高院更一审认为,爱山林建设当时因财务状况不佳,未与任何建商间就水仙段土地达成合作兴建计画,亦即无任何客观开发之确定性,难认有何开发预期利益可言,则启扬公司嗣将水仙段土地与建照权利辗转出售人头,没有侵害爱山林建设公司水仙段土地开发预期利益,判决林等人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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