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张姓女子与男子阿国(化名),在2014年7月结婚,不料,2022年经过阿国同意后,查看他的手机,却发现里面有6个性爱影片,质问阿国后,他坦承与王姓女子外遇,张女顿时感到晴天因霹雳,痛苦万分,迄今无法回復,夫妻已形同陌路,2022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张女愤而对王女提告求偿50万元。

法院审理,张女主张,王女明知阿国是有配偶之人,竟逾越普通朋友正常交往份际,双方有不正常往来,在2021年7月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及8月1日,在王女位于中和的租屋处,共发生6次性交行为。

王女则是辩称:张女提出的性交行为影片,侵害干预我的人性尊严、隐私、生活私密领域、个人资料自主控制权,所取得的证据,应无证据能力。我与阿国交往期间,并不知道他是有配偶的人,故因此也无侵害张女配偶权之故意。

法官审酌,影片拍摄地点并非公开场合,且内容涉及王女隐私,虽可认客观上王女具有隐私期待性。但拍摄内容出于当事人自愿自为,并非无故不法遭到窃录,应认在合理目的范围内,王女隐私权受保护程度,应下修调整。

且张女是经合法执有者阿国的同意,又基于为维护婚姻纯洁之必要,仅为诉讼目的,而为复制并提出作为诉讼证据,应认张女提出的影片证据,应有证据能力,始符比例原则。

阿国在法院作证时表示,2021年的2月或3月与张女认识,当时她是传播小姐,双方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就是你情我愿,认识之后隔一两个礼拜就在一起,在一起大概在半年内的时间,她知道我是有配偶之人,在一起没多久我就有跟她说。阿国还说,因为她有看到我的手机,手机里面有小孩子,有时候我老婆会打电话来,所以她知道我结婚了。

一审简易判决后,张女提起上诉,法官日前依法宣判,依王女对张女的家庭婚姻生活美满所造成之影响,以及张女精神上所遭受痛苦之程度等,认张女请求损害赔偿数以20万元为适当。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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