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于15日院会讨论并通过「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以落实蔡英文总统「保障上万个工作机会」的原住民族政策主张及回应司法院释字第810号解释意旨,希望在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权及法律合宪性之间,取得平衡。
原民会表示,原工权法于90年制定公布施行时,原住民族失业率为14.86%,与全体民眾失业率4.57%,相差10.29个百分点;至111年原住民族失业率已降为3.82%,与全体民眾失业率3.67%,仅相差0.15个百分点,足见政府依原工权法推动原住民族就业辅导政策已有成效。
但原住民族平均每月工作收入迄今仍低于全体民眾近1万元,且低收入户人口比率及从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亦均高于全体民眾,显示原住民族整体结构性社会经济不平等地位及不利就业处境仍有待改善。
原工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包括 :公部门依现行条文进用原住民族之职务类别仅限「约雇等五类人员」,修正朝不限特定职务类别;位于原住民族地区公部门进用比率原则不得低于3%,另花莲县、臺东县政府及55个原乡公所,依其所辖地区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进用。
其次为得标厂商应缴纳代金金额超过政府採购决标金额一定比率,造成个案显然过苛情状,另定减轻机制。
另公部门如进用困难致未达法定进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缴代金,另以办法定之;配合部分条文修正,设定3年缓衝期后施行,让法案更能务实具体推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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