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2021年8月间下午6时许带爱犬「芊芊」到公园散步,途中遭林男的4只狗围攻,遭狠咬浑身是血,经送医手术救治仍不治,林女提告求偿包括购狗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1万余元;林深感内疚,抗辩非故意,求偿太高。法官认定爱犬并非《民法》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身分法益,请求抚慰金于法无据,判赔5万5460元,可上诉。
林女指控,她2021年8月间下午6时许,带马尔济斯犬「芊芊」到大肚区的公园散步,遇到带4只大型犬的林男,有3只未牵绳、配戴口罩,其中大黑狗突然暴衝咬住「芊芊」,其他狗跟随围攻,她惊吓紧急驱赶,才阻止战况,「芊芊」惨遭多处撕裂伤,鼻腔及肺部出血、右肩脱臼,浑身是伤。
林女紧急将「芊芊」送医救治,手术治疗仍不治。双方2度调解,都因赔偿金额谈不拢而告吹,经林女提告,求偿购狗支出、医疗费、遗体处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21万余元。
林男抗辩,「小黑」原有牵绳,但突然不明暴衝导致牵绳松脱,衝去咬伤「芊芊」;他大表歉意、内疚,并指,两年来只要有佛教法会,他都帮「芊芊」超渡。
法官认定,林男过失对「芊芊」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民法》对身分法益受侵害,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关系,且情节重大者,属于立法政策考量,无类推适用的情形,原告类推请求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判赔购狗支出1万元、医疗费用3万5960元及遗体处理费9500元,共5万5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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