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8日是和平纪念日为法定休假日,新北市劳工局提醒,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事业单位因业务需求,经徵得劳工同意于当日出勤提供劳务,若工作时数于8小时以内,月薪制劳工应加给1日工资,时薪制劳工则应针对出勤时数加倍给薪;至于超过8小时部分,无论为月薪制或时薪制,皆应依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加成计给加班费。
劳工局表示,雇主如有调移该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实施的需要,应与劳工协商,且要明确约定调移后的休假日期日,并于排班表上载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质,避免日后争议。
此外,劳工局提醒,按时计薪的部分工时劳工没有调移法定休假日的问题。若雇主使部分工时劳工于28日出勤,至少应按出勤时数乘以2倍时薪计给工资(如与劳工约定时薪为基本工资183元,即每小时不得低于183元×2=366元)。
事业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可处罚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等资讯,吁请事业单位务必遵守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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