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泰籍移工阿德(化名),2021年11月在工地工作时,将女同事A女(化名)以左手将A女脖子压在墙壁上,致A女受有右肩瘀青约2公分之伤害,使A女无法躲避,再强行以右手伸入A女衣服及内衣内,搓揉抚摸A女胸部,并隔着裤子抚摸A女下体,以此强暴方式,对A女为强制猥亵行为1次得逞。彰化地院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0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A女前任职于工程行时与阿德系同事关系。阿德于2021年11月17日11时许,在彰化县某建案工地顶楼,与A女急另名同事一同工作时,乘另名同事短暂离开取料时,以左手将A女脖子压在墙壁上,致A女受有右肩瘀青约2公分之伤害,使A女无法躲避,再强行以右手伸入A女衣服及内衣内,搓揉抚摸A女胸部,并隔着裤子抚摸A女下体,以此强暴方式,对A女为强制猥亵行为1次得逞。
审理时,阿德坦承与A女一同工作之事实,惟否认有何强制猥亵之犯行,并辩称:当时另名同事转头拿东西时,A女就开始拍、摸、很大力的捏我的下体,时间大概不超过2秒,我很痛,吓一跳后下意识用非惯用的右手推了她,推得有点大力,A女往后退了约1.5米,并因此撞到墙壁失去平衡而跌坐在地,A女当下只说她会痛,A女跌坐在地后马上站起来,旁边没有人注意到A女撞到墙壁,我在当场就有跟A女道歉,但是A女不理我,后来我于当天傍晚5、6点,用LINE传语音讯息「小可爱〜妳生气吗?可以做朋友?」、「我不要给妳生气了拉〜喔〜做什么给你对不起啦」等给A女,跟她道歉,我把A女当朋友,我怕她生气等语。
法官认为,被告有于同日晚上传送前揭道歉言语之音檔予A女。就此,被告虽辩称系为出手推A女一事道歉,然以被告之说法,其所为此举系因A女先动手抓其下体,则被告既认错在A女,何须不断联繫A女,更于未获置理后,旋再传送前揭道歉言语之音檔予A女?是其上开辩词显与常情不符,语音檔内容反而可佐A女指证被告于案发之际,对其为上开强制猥亵行为等情,确与事实相符。
法官审酌,其不知自我约束,并应尊重他人性自主权,竟为逞一己淫欲,而以前揭强暴之方式,对A女为强制猥亵行为,致A女身心受创,且考量其迄未能与A女达成和解,取得A女之原谅,当不宜轻纵,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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