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前修法前及修法后的《刑法》79条规定,无期徒刑假释经撤销者,一律执行固定残余刑期满20年.25年,宪法法庭认定不符合比例原则,及违反人身由的保障,15日判决部分违宪,迟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宪法法庭判决违宪的部分,是认定刑法不分撤销假释的原因,是另犯罪或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之规定,也未区别另犯罪之情节暨所犯之罪应执行之刑的轻重,以及假释期间更生计画执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残余刑期,在此范围内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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