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廖姓男子因为中风失能,被安置在护理之家,名下财产总额为零元,社会局认定他已无法用自己的财产,或是以劳力赚取所得,藉以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请求2名子女负起扶养义务,但他们不满父亲在他们年幼时就离婚,之后全由母亲负责照顾抚养长大,因而向法院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他们向法官表示,父母在他们小的时候就已经离婚,自此都由母亲扶养到成年,父亲完全未尽到扶养义务,并未提供任何经济上之支援,与父亲更没有任何交集。廖男则是表示,对于孩子们的说法均无意见,但认为他们应该要「饮水思源,多做功德」。
法官审酌,廖男在小孩年幼亟须父母扶养与照顾之际,无正当理由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实属重大,如强令负担长期感情疏离的廖男之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人均免除对廖男之扶养义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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