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一名66岁黄姓妇人,30多年前离婚后改嫁,2名儿子则由前夫照顾,近年她因生活困顿,仅领中低收入补助过活,因为年纪大了,无工作能力 也无积蓄,实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因而向法院请求,2名儿子个分别按月给付扶养费8000元,直到双方均生存为止。
法院审理,依据黄妇现年66岁的现况,在民国111年度所得为0元,已无工作能力,也不能维持生活,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证明,可认黄妇已不能维持生活,得请求2名儿子给付扶养费。
但法官考量,黄妇坦承自2名儿子还读国小的时候,她就已跟儿子们的父亲离婚,至今已30多年没有与儿子们见过面。法官审酌,黄妇离婚时,儿子们尚就读国小,黄妇未尽扶养义务,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
日前依法宣判,2名儿子对于黄妇之扶养义务应予免除,黄妇请求儿子们应按月各给付扶养费8000元,为无理由,其声请应予以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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