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利用担任少女网球指导教练,带同前往参加球赛的机会,与少女分别在摩铁及饭店发生6次性行为,最高法院斥责陈男否认本案犯行,亦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以赔偿其损害并获得原谅,犯罪后态度恶劣,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囚2年定谳。
陈男从2010年9月起,在被害人就读的国中担任她的网球指导教练,他明知对方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竟在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初带同她前往高雄参加网球赛,在饭店内对她为性交行为1次。之后,陈男又带女学生分别到新北市的汽车旅馆为性交行为共计5次。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陈男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6罪),事证明确,审酌陈男在国中及高中任职校队教练并指导被害人网球球技,有正当高尚之职业,却未维护师道谨守师生分际。
高院斥责陈男利用她性智识不成熟及对教练之尊重而不敢违逆之心理状态,于外出比赛住宿期间特意制造独处之机会,与当时尚青涩懵懂之甲女发生性行为,对她将来一生之影响既深且远,所生损害非微,判囚2年,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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