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曾女、宋男是夫妻,他们与许男及陈女夫妻是邻居也是友,2021年间许男死亡后,陈女竟与宋男同居,时间长达1年之久,曾女因此对陈女提告侵害配偶权,请求陈女赔偿慰抚金2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被告赔偿慰抚金,以15万元为相当。可上诉。

曾女主张,她与诉外人宋男为配偶,陈女于2021年间其夫许男死亡后,明知宋男为有配偶之人,竟与宋同居生活,其行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来关系,而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慰抚金20万元。

审理时宋男证称,她与被告认识10几年,大概3年半前开始与被告同居,到2022年4、5月结束;两家间相距约150至200公尺,他与原告和被告及许男互有往来,也曾一起去夜市游玩,她与被告同居时被告知悉他是有配偶之人,还曾要他与原告离婚等语,足证被告与宋男同居时确已知悉其为有配偶之人。

法院审酌,被告与宋男同居期间长达1年,暨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能力等情状,认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之慰抚金,以15万元为相当,超过部分,应予剔除。又原告与宋男已成立调解,宋男因此已给付原告5万元,为原告所不争执,则依上开规定,宋男已给付部分自应予以扣除,则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之金额应减为10万元。可上诉。

#宋男 #被告 #原告 #同居 #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