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发基金会在2021年7月13日召开第8届第13次董事会,决议改选第9届董事,柯丽卿等人提告主张该决议无效且违反,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认定该决议有效且合法,可上诉。
柯丽卿等人提告主张,张荣发基金会在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8届第6次董事会,通过解任锺德美的董事长职务,及选任吴景明为董事长之决议。但吴景明、张国政、张国明提起确认吴景明与张荣发基金会间第8届董事长委任关系存在之诉,经高院判决驳回。
柯等人认为,吴景明既非张荣发基金会第8届董事长,自无召集该届董事会之权限,竟违法召集董事会作成决议改选第9届董事,该决议应不成立,且决议违法无效。
高院驳回上诉,认定吴景明有权召开董事会,且张荣发基金会第8届董事任期届至未及改选,吴景明在2021年间多次召开董事会议,均因出席董事人数未达法定特别决议之门槛,而无法进行董事改选。
高院指出,张荣发基金会在2021年2月20日向卫福部申请改以普通决议选举董事,业经卫福部许可,则依财团法人法第45条第4项规定,张荣发基金会之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选举第9届董事,于法自属有据。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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