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人妻阿花(化名)与阿忠(化名)是夫妻,去年2月发现老公与女同事阿珠(化名)互传「好,爱你」暧昧简讯,一气之下将阿珠告上法院,控诉她侵犯配偶权,求偿10万元精神慰抚金,法院审理后判阿珠要陪阿花3万元,可上诉。
原告主张,被告于民国112年2月间,频繁与阿忠以LINE通话,经原告向被告告诫后,竟另以iMessage软体传讯,在传讯后要求阿忠删除传讯内容,并在阿忠回復:「好,爱你。」后,回復两颊通红之笑脸贴图,阿忠与被告间之举止,显然已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常往来,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权或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及第3项规定,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慰抚金10万元。
被告则以:原告所提出之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与阿忠间有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常往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慰抚金,于法无据等语,资为抗辩,并声明:原告之诉驳回。
法官认为,原告为阿忠之配偶,于婚姻关系之存续中,被告与阿忠间有原告主张之上开行为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被告与阿忠虽自112年2月间开始频繁以LINE对话,惟被告与阿忠有同事关系,以LINE对话应属常情,且原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对话内容为何,难认阿忠与被告间对话内容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份际。
法官审酌,被告与阿忠传讯后,要求阿忠删除讯息,阿忠回復:「好,爱你。」等语,被告则回以双颊通红之笑脸贴图,依一般社会常情观之,被告与阿忠之举止已是互相示爱,而逾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范畴,认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之慰抚金,以3万元为相当,超过部分,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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