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属境内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出售房屋、土地,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同时符合三项要件,可享400万元免税所得额及课税所得超过400万元部分按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的租税优惠。
一、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自住房屋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并居住连续满6年,而外侨可以居留证之「居留地址」视同办竣「户籍登记」。
二、交易该自住房地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该自住房地前6年内,未曾适用同一租税优惠。
举例说明,甲为外籍人士境内居住者,于106年3月购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国籍国民,无法办理户籍登记,但甲君居留证所载地址为A屋,甲君持有A房地并居住连续满6年,且交易前六年内无出租、供营业及执行业务使用情形。甲君于112年11月出售A房地,因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故可适用课税所得减除400万元免税额,超过部分以10%计算应纳税额的租税优惠。
至于乙为外籍人士境内居住者,106年2月在高雄市购置B房地,但106年10月迁居台北市,112年9月委托仲介业者出售高雄市B房地,乙君虽持有B房地超过6年,惟因居留证所载地址在台北市,未符合自住要件,不能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应以居住者持有期间超过五年未逾十年所适用税率20%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记得于房地办理移转登记次日起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若要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除了须为境内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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